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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069号

申请人洪志宁与被执行人洪军取、洪扁治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志宁,洪军取,洪扁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069号申请执行人洪志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劲曙、黄巧凤。被执行人洪军取,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洪扁治,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军取、洪扁治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13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翁孟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