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069号申请执行人洪志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劲曙、黄巧凤。被执行人洪军取,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洪扁治,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军取、洪扁治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13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翁孟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