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如程,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谦诚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东台头村。法定代表人贾如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钟家村。法定代表人贾如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揆揆,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守民,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如鹏,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敬一,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卫,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村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岳东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村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韩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东
审判员 卢晓伟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