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民初2126号

李学忠与张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学忠,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126号原告李学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张建华,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学忠诉被告张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学忠负担。

审判员  李雁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