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126号原告李学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张建华,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学忠诉被告张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学忠负担。
审判员 李雁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