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商贩,住浦城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浦城县城关八方旅社的经营者潘某因经营不善难以盈利,萌生以非法手段敛财。2016年3月5日,卖淫妇女温某、陈某、洪某三人先后来到八方旅社找被告人潘某商洽在八方旅社卖淫一事,经商谈由被告人潘某提供其旅社101、102、103房间给三人进行卖淫活动,由被告人潘某抽成每次卖淫所得10元。2016年3月9日13时许,温某、洪某、陈某三人在八方旅社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某具有没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潘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经营浦城县八方旅社,因其经营不善难以盈利,遂萌生以非法手段敛财。卖淫妇女陈某、洪某、温某先后于2016年3月5日、6日来到八方旅社找到被告人潘某,商洽在八方旅社卖淫一事。被告人潘某分别与三人商谈约定,被告人潘某分别为温某、洪某、陈某三人提供八方旅社101、102、103房间进行卖淫,由被告人潘某抽成每次卖淫所得10元。2016年3月9日13时许,温某、洪某、陈某在八方旅社内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潘某亦被南浦派出所干警当场查获并被传唤至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经庭审质证且予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在实施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搜查证,证实搜查程序合法。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从浦城县八方旅社搜查出的避孕套、湿纸巾的事实。4、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潘某同意其在八方旅社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八方旅社101房间作为她的卖淫场所。2016年3月9日13时许,她在八方旅社101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其与温某在八方旅社101房间从事性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潘某同意她在八方旅社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八方旅社103房间作为她的卖淫场所。2016年3月9日13时许,她在八方旅社103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他与陈某在八方旅社103房间从事性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8、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潘某同意她在八方旅社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八方旅社102房间作为她的卖淫场所。2016年3月9日13时许,她在八方旅社102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他与洪某在八方旅社102房间从事性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10、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实他明知温某、洪某、陈某从事卖淫活动,还为她们提供八方旅社101、102、103房间作为她们卖淫场所的事实。11、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潘某指认犯罪现场情况。1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浦城县八方旅社进行搜查,搜查出避孕套、湿纸巾的事实。1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辨认出洪某、温某、陈某,证人温某辨认出陈某、洪某、吴某、被告人潘某,证人吴某辨认出温某,证人洪某辨认出郭某、陈某、温某、被告人潘某,证人郭某辨认出洪某,证人陈某辨认出温某、洪某、徐某、被告人潘某,证人徐某辨认出陈某。14、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潘某没有犯罪前科。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于2016年3月9日被南浦派出所干警当场查获并被传唤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浦城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吴丽霞
人民陪审员 罗思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雅雅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