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63号原告瞿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吴履斌,陕西省柞水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以孩子尚小需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温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