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00093-2号

王晓峰与郝XX、李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峰,郝XX,李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93-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该镇卫校家属院,职工。被执行人郝XX,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龙泉路99号,职工。被执行人李媛,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龙泉路99号,职工。本院在执行王晓峰与郝XX、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媛名下有沃尔沃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李媛名下的沃尔沃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李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媛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