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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972号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972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