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972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 丹 搜索“”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972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