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420号
原告:赵慎民,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标,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赵慎民与被告刘文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叶德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慎民及委托代理人徐兴飞,被告刘文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文标(又名刘文林)从事承包房屋建设工程,被告雇佣我进行房屋建设,2016年2月7日经结算,被告欠我工资款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的钱,具体欠多少我不知道。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冬到2015年春,被告承包修褚集镇的桥梁等工程雇佣原告干活。2016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雇佣被告干活,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条据,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欠钱是事实,具体多少不清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慎民工资款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刘文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楠楠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