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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994号

(2016)浙0381民初49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994号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志强(特别授权),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余平(特别授权),系原告员工。

被告: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詹应国

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

人民陪审员  XX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