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604号
原告: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伟,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