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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762号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平、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杨平,冯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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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08号。负责人潘四明,行长。被执行人杨平,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亮,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平、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六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暂无给付能力,并表示目前可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暂无给付能力,并表示目前可以中止执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