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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646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与金映雪、章圣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金映雪,章圣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64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荷花大楼。

负责人:林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魁衡,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映雪。

被告:章圣远。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与被告金映雪、章圣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映雪、章圣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24597.28元,复利为460.75元及罚息(罚息利率以日利率0.02875%计算,以本息844597.2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7日起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现罚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9日为728.46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幢××号××层(房产权证:00××37、00××38)、××幢××单元××室(房产权证:00××57、00××58)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映雪、章圣远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金映雪签订编号为2013蒲抵押循环015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被告金映雪向原告申请贷款86万元,借款额度期限从2013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同日,被告金映雪、章圣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3蒲抵押循环015的《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幢××号××层(房产权证:00××37、00××38)、××幢××单元××室(房产权证:00××57、00××58)的房产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140万元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并按合同约定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章圣远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金映雪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11月17日,被告金映雪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3蒲抵押循环015-2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金映雪向原告借款82万元,借款期限从原告实际放款日起算12个月,利息利率为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固定年利率6.9%,按月结息,每月10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逾期时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复利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另外原被告还约定,如因借款发生纠纷的,由原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按约发放贷款82万元整,期限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被告金映雪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0日,2015年7月10日、7月31日、8月26日、9月21日分别支付利息67.88元、5元、5元、0.01元。截止2015年11月16日,被告金映雪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借款本金82万元,利息24597.28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60.75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7日的逾期利息、复利。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费不是必要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映雪、章圣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借款本金82万元、利息24597.28元、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6日,期内利息的复利460.75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起以本金82万元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利息24597.2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金映雪、章圣远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金映雪、章圣远提供的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幢××号××层(房产权证:00××37、00××38)、××幢××单元××室(房产权证:00××57、00××58)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蒲抵押循环015的《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4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8元、公告费4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松台支行负担50元、被告金映雪、章圣远负担12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郑 俊

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