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732号
原告:关X,女。
委托代理人:吕祥,系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调解,和解,代为调取、提供相关证据,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高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永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