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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732号

关X与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X,高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732号

原告:关X,女。

委托代理人:吕祥,系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调解,和解,代为调取、提供相关证据,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高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永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