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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18号

李中国与罗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中国,罗贤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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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118号原告李中国,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灿辉,公务员。被告罗贤江,林场职工。

原告李中国与被告罗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雄文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程双健、任岳乾组成���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灿辉、被告罗贤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中国诉称,1993年5月27日被告因生意需要找原告借款22728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直到2015年2月8日被告偿还给原告3000元。此后被告再也没有偿还过分文借款和利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28元和利息122525.7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一次开庭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2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贤江辩称,1、被告没有找原告借过现金22728元;2、原告诉请被告欠原告22728元是货款;3、被告欠原告货款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不存在偿还利息122525.76元;4、借条上的逾期罚款每天五十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5、逾期付款违约金太多了,被告没有能力承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并发表了相应的举证意见。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1993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728元,借条上载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的事实。被告罗贤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提出了异议,异议认为,被告借原告22728元不是借的现金,而是欠原告货款22728元。经过庭审举证、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实际上被告欠原告22728元是欠原告的货款,本庭认定被告欠原告购买胡椒的货款22728元。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原、被告的陈述、辩论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1993年5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胡椒,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购买胡椒款22728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上载明:限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付清,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后经原告反复催讨,被告于2015年2月8日偿还原告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6年1月22日诉诸本院。请求本院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2月8日偿还原告3000元,因此,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728元。本院第二次开庭后,被告��付原告货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72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原、被告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是��约定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按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的第1、2、3、4点辩称意见与事实相符,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第5点辩称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罗贤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中国货款19728���和以2272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自1993年6月28日始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支付的10000元予以抵减;

二、驳回原告李中国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被告罗贤江承担695元,由原告李中国承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雄文

人民陪审员  程双健

人民陪审员  任岳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