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03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体育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腾辉。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七监字(2015)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兰国土资七监字(2015)第0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11月占用七里河区八里镇东果园村耕地0.25亩,用于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5月22日,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送达被执行人。崔腾辉在自家门上看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法定履行期限现已届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立案调查该案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交了宅基地申请,东果园村委会的证明,2008年及2013年东果园村委会向被执行人的父亲崔永福就其老宅发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八里镇政府做的八里镇地质灾害警示牌、老宅照片。本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对其做了询问笔录,其陈述由于原房屋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房屋,村上让我家赶快搬迁,并给我们每人5000元补助,让我家自己找地方建房。认为村上同意我们在此建房,故不同意履行处罚决定书。并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4月26日东果园村委会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宅基地。本案因被执行人与其父亲崔永福原来共同居住的老宅,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居住,为了安全,镇政府及村上要求被执行人一家尽快搬迁。2008年崔永福向村上申请新建住宅后,村上同意崔永福在河滩地(涉案地)建房。现在如果拆除房屋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要求我院准予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该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法律、法规根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兰国土资七监字(2015)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谈临临
审 判 员 赵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