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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563号

刘传和与陈巍、计欢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传和,陈巍,计欢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563号原告刘传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陈巍,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计欢欢,女,26岁,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和诉被告陈巍、计欢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管宏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