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563号原告刘传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陈巍,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计欢欢,女,26岁,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和诉被告陈巍、计欢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管宏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