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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晨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晨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东海,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恢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恒丰国际。法定代表人陈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琦。被执行人长春晨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新路43号蔚蓝国际29号楼101门市。法定代表人杜豹,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新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杜东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科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乐业街1号508室。法定代表人杜东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东海,男,汉族,1951年4月3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沈英,女,汉族,1953年11月8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晨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东海、沈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147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晓莹

代理

审判员  聂 超

代理

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铁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