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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94号

唐麟与唐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麟,唐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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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唐麟。被执行人唐嵩。本院在执行唐麟与唐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嵩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以第二次流拍价120720元以物抵债给唐麟,以此抵偿唐嵩所欠唐麟借款45223.9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