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唐麟。被执行人唐嵩。本院在执行唐麟与唐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嵩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以第二次流拍价120720元以物抵债给唐麟,以此抵偿唐嵩所欠唐麟借款45223.9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