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飞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玲。被执行人王思玲,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组**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8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8457.14元,利息1499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为14879元;以18457.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为111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95元,合计33842.1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思玲的银行账户存款33842.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