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523号罪犯黄有明,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以黄有明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有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4日,黄有明携带假币自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乘坐长途车到北京,次日凌晨,长途车到达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桥附近,黄有明下车时误将装假币的旅行箱拿错,因被拿错包的旅客报经,黄有明遗失的行李箱被公安机关查获,内有2005年版50元面额人民币9281张,共计4640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处货币金银出鉴定为机制假人民币。2012年3月24日,黄有明携带假币自河南省周口市乘坐长途车到北京,次日凌晨,长途车到达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桥附近,黄有明携带假币下车换乘出租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其背包内查获2005年版50元、100元面额人民币6449张,共计5459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处货币金银出鉴定为机制假人民币。黄有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罪犯黄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受表扬6次,起始期内评审为2优1良。罚金9万元履行1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执行机关提供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黄有明犯罪的事实及判刑情况。2、执行机关提供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1211号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黄有明被交付执行的情况。3、执行机关提供的2013至2015年度罪犯黄有明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证明罪犯黄有明在起始间隔期内的考核计分情况。4、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黄有明三课成绩情况,证明黄有明2014年下半年思想课91分,文化课94分,年龄超过50岁不参加技术课学习;2015年上半年思想课94分,年龄超过50岁不参加技术课、文化课学习;2015年下半年思想课90分,年龄超过50岁不参加技术课、文化课学习;5、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黄有明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黄有明2013年3月26日入狱,在近三次改造评审中被评审为2优1良;6、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黄有明奖励审批表,证明黄有明行政奖励为1狱积6表扬;7、执行机关提供的“三类罪犯”认定表,证明黄有明被认定为“三类罪犯”;8、执行机关提供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证明本次提请黄有明减刑已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5月13日内部审核同意;9、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黄有明认罪悔罪书、罪犯改造规划及罪犯改造总结,证明黄有明认罪服判,积极改造;10、同监区罪犯付崇明出庭作证,证明黄有明自入狱以来,生产劳动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岗期间认真负责,我认为符合减刑条件;11、同监区罪犯孟建国出庭作证,证明黄有明自入狱以来,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在岗期间认真负责,我认为符合减刑条件;12、监区管教干警彭亮出庭证明:黄有明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认真接受改造,积极悔改;13、监区管教干警张金良出庭证明:黄有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
本院认为,罪犯黄有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罚金未完全履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有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晓毅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