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杨鑫。被执行人胡鹏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81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鑫与被执行人胡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额为60000.00元,剩余债权为60000.00元,被执行人胡鹏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