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718号原告严桂秀。被告杜鹏涛。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严桂秀诉被告杜鹏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现被告杜鹏涛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