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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刑初91号

刘某、任某危险驾驶、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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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个体。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犯包庇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23时许,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南路与光明西道交口南侧,两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民警赵修全带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民警调查,当日夜间23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京Q×××××小型客车沿永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西道交口南侧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前部与沿此路同方向行驶的丁某甲驾驶的号牌为冀R×××××小型客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京Q×××××小型客车驾驶人刘某、冀R×××××小型客车驾驶人丁某甲及乘车人丁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依法抽取了事故双方车辆驾驶人的血样备检,后经廊坊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双方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丁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刘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7.6mg/100ml,刘某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赶到案发现场。向勘查现场的民警承认自己是京Q×××××小型客车的驾驶人。另查明,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应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该起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的陈述,证人穆某、张某的证言,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查获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本院调解笔录,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告人刘某、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时,做虚假陈述,包庇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任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彤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