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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执507号

黄晓阳与肖伟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晓阳,肖伟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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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黄晓阳,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10号怡和楼1号2楼,身份证号码为441900198509070019。

委托代理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耀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伟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身份证号码为×××6558。申请执行人黄晓阳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90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肖伟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肖伟标户籍所在地在东莞市,属东��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902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