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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666号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西民、范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西民,范玉梅,姚良军,徐华跃,刘小飞,鹤壁市山城区民飞电器厂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6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涛,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刘西民,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玉梅,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良军,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华跃,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飞。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民飞电器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西民、范玉梅、姚良军、徐华跃、刘小飞、鹤壁市山城区民飞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向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原本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