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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569号

宋彬与张崇森、蒋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彬,张崇森,蒋雪琴,张少峰,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2569号原告宋彬。委托代理人胡海涛,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崇森。被告蒋雪琴。被告张少峰。被告柳芳。

原告宋彬与被告张崇森、蒋雪琴、张少峰、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培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彬委托代理人胡海涛,被告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崇森、蒋雪琴、张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7日,被告张少峰从原告处借款550000元,由被告张崇森提供担保,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并承担利息20000元,共计5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柳芳辩称,被告张少峰借款时被告柳芳不知道,起诉之后才知道借款的事,同意偿还。被告张崇森、蒋雪琴、张少峰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原告宋彬与被告张少峰、张崇森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少峰向原告宋彬借款55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由被告张崇森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借款为止。同日,被告张少峰以借款人名义、被告张崇森以担保人名义为原告宋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张少峰向原告宋彬借款55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24%,被告张崇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借款止。2016年3月7日,原告宋彬通过银行两次转账给被告张少峰借款549999元,其中一笔转帐499999元,另一笔转帐50000元。另查明,被告张少峰与被告柳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崇森与被告蒋雪琴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少峰以借款人名义、被告张崇森以担保人名义与原告宋彬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原告宋彬出具借条,达成借款合意;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宋彬通过银行转帐549999元,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张少峰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宋彬起诉要求被告张少峰偿付借款55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宋彬主张被告承担利息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少峰向原告宋彬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少峰与被告柳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柳芳对被告张少峰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被告张崇森对被告张少峰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原告宋彬提起诉讼的时间,被告张崇森的担保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因此,被告张崇森对因被告张少峰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崇森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张少峰追偿。被告蒋雪琴未明确表示对借款提供担保,因此,被告蒋雪芹对被告张少峰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崇森、蒋雪琴、张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少峰、柳芳共同偿付原告宋彬借款550000元,并承担利息20000元,共计5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崇森对被告张少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张少峰追偿;

三、驳回原告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共计8120元,由被告张少峰、柳芳负担,被告张崇森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