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皖1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徐明真,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李效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明真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支付41万元履行款后,未按和解协议进行履行,本院以(2015)滁执字第003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进行部分冻结。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6070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