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35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姝瑾,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
原告王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审判员 曹绪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35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刘姝瑾,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
原告王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审判员 曹绪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