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65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刘XX。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岳XX。被告高X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与被告岳XX、高XX、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苗俊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柴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