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200号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602。法定代表人张巧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巧财、杨奇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00弄30号智慧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雷霄。被告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02-16室。法定代表人雷霄。
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南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杨耀 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