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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871号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荣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荣军,翟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佩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荣军,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翟荣梅,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执8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荣军、翟荣梅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荣军、翟荣梅的银行存款5835.47元(其中物业服务费计5760.4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