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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634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634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