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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保令1号

马丽勤诉魏二军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丽勤,魏二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保令1号

申请人:马丽勤。委托代理人孙海洋,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二军。本院收到申请人马丽勤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对被申请人魏二军进行了法制教育。魏二军虽然对马丽勤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承诺不会对申请人马丽勤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丽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丽勤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范雷胜

代理

审判员  刘飞峰

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