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保令1号
申请人:马丽勤。委托代理人孙海洋,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二军。本院收到申请人马丽勤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对被申请人魏二军进行了法制教育。魏二军虽然对马丽勤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承诺不会对申请人马丽勤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丽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丽勤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范雷胜
代理
审判员 刘飞峰
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