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民初1183号
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齐业和。
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缘物业公司)与被告齐业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缘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发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来宏、杨琴,被告齐业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缘物业公司诉称: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若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应从逾期之日起交纳违约金。被告入住后,拒不按上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截止2015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5435.86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5435.86元,并按日3‰支付2006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5952.26元。齐业和辩称:交房时小区还在施工,道路无法行走,以致延误了被告的装修时间。原告长期不公布账目,小区门禁形同虚设,小区第三道门大开,也没有门卫值班。小区主干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道路两边停满各类车辆,路灯昏暗,给业主出行带来诸多不便。被告入住时单元防盗门就不正常,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出入,导致被告家于2010年1月7日和2011年5月17日两次被盗,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7日,九缘物业公司与齐业和签订了一份《九缘城市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九缘物业公司为九缘城市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收取,每年分二次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齐业和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九缘物业公司有权要求齐业和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后九缘物业公司在为九缘城市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小区内堆积的部分垃圾未予清扫、小区杂草未予清理、花木未及时养护以致坏死、齐业和家两次被盗等情况,导致齐业和一直未交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451.68元(齐业和房屋建筑面积为79.9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计算),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九缘物业公司、齐业和的当庭陈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营业执照、九缘城市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照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九缘物业公司与齐业和签订的《九缘城市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九缘物业公司按约提供服务后,齐业和作为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应按约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但九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其虽主动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但仍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相对等,本院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对其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予以降低,即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收取,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九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故对九缘物业公司要求齐业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九缘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业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89元;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齐业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