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00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B座16层02室。
负责人:许书美,该公司经理。
被告: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昀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