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18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遵义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21528048-4。负责人黄宏波,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62年11月23日生,土家族,系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分行工作人员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码522321196211230017,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景磊,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系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分行工作人员房金部客户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国权,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骆礼美,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黔西南州宸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黔西南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新区富兴东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297210-8。法定代表人黄绍华。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贵州心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贵州心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诉被告王国权、骆礼美、黔西南州宸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于2016年6月2日以被告王国权已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并已承诺今后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权、骆礼美、黔西南州宸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承担。
审判员 邢成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廖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