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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995号

李应文与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应文,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995号原告李应文,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住所地北碚区柳荫镇,组织机构代码:69658299-2。负责人肖文平,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喻肇联,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文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应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