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048号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634812XC。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燕,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启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彭宝国,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邢配文,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启明、彭宝国、邢配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正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