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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422号

秦荣荣、李峰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荣荣,李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荣荣,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临县村民。身份证号:。200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峰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临县村民。身份证号:。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秦荣荣伙同赵永瑞(已判决)到太原市小店区文化苑寇庄西路育杰幼儿园附近,由赵永瑞放风,秦荣荣实施盗窃,趁被害人韩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69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015年12月17日11时50分许,秦荣荣伙同被告人李峰峰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处,由李峰峰盗窃,秦荣荣放风,二人趁被害人路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51元。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秦荣荣伙同李峰峰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美特好超市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G730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015年12月27日19时许,秦荣荣伙同李峰峰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小马村村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酷派大神note3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1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秦荣荣盗窃价值10021元,李峰峰盗窃价值5252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荣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荣荣辩称其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盗窃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峰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秦荣荣伙同赵永瑞(已判决)来到太原市小店区文化苑寇庄西路育杰幼儿园附近,由赵永瑞放风,秦荣荣趁被害人韩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69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2、2015年12月17日11时50分许,秦荣荣伙同被告人李峰峰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处,由秦荣荣放风,李峰峰趁被害人路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51元。3、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秦荣荣伙同李峰峰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美特好超市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G730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4、2015年12月27日19时许,秦荣荣伙同李峰峰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小马村村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酷派大神note3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1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本市小店区人民南路蓝天市场巡逻时发现两名男子有扒窃嫌疑,后对二人进行跟踪,于19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小马村村口将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抓获。2、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7日19时17分许,其和同学走到小马村小马商城附近时,一摸上衣右口袋,发现手机被盗。被盗手机为白色酷派大神note3手机。3、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其从山西大医院外出到对面的美特好附近吃东西,买完东西后发现口袋里的手机被盗。被盗手机为白色直板华为手机。4、被害人路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7日12时许,其下课后和同学从太原市城市职业学院东门出来在马路边买午饭,大约一分钟后,发现装在上衣右下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被盗。5、被害人韩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月13日11时45分许,其去太原市小店区育杰幼儿园接孩子将手机放在上衣口袋右侧,当走到学校附近十字路口时,感觉有两名陌生男子一直跟着。大概到12时许,其听见身后其中一名男子小声说:”好了吗?”其感觉不对劲,一摸口袋发现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被盗。这时那两名男子迅速往前走,准备离开,其大声问:”你们是不是偷我手机了?”其中一名男子没有吭声,离开了。另外一名男子说:”你喊什么,谁偷你的手机了?”其情急之下说要报警,这时该男子撒腿就跑,其一边喊一边追,该男子跑到寇庄西路和长风街交叉口时被一名好心路人抓住了。6、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19日13时许,有一名陌生男子将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交给其,并称该手机是秦荣荣和赵永瑞盗窃来的,是受秦荣荣委托将该手机给其,其拿上手机后就急忙来到刑警队。7、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秦荣荣是夫妻关系,其名下有一辆×××红色大众高尔夫汽车,平时该车由其开,秦荣荣偶尔也开。民警播放的视频和截图中,其中一个男子是秦荣荣,另一个不认识。8、证人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李峰峰是男女朋友关系,民警播放的视频和截图中,其中一名男子是李峰峰,另一名男子见过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9、视频资料及截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于2015年12月17日11时50分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处盗窃手机的过程。10、辨认笔录证实赵永瑞、曹某辨认出秦荣荣的事实。11、赃物照片证实了涉案赃物手机的特征。1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将从被告人秦荣荣处扣押的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刘某的事实。1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秦荣荣身上查扣了一把镊子并进行扣押的事实。14、小店价认鉴字[2016]14、75号、小店价认鉴字[2015]14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酷派大神note3手机鉴定价值为721元人民币,华为G730手机鉴定价值为180元人民币,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为4351元人民币,苹果6代16G手机鉴定价值为4769元人民币。15、(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永瑞因犯盗窃罪已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16、(2009)万刑初字第300号、(2013)万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及出所人员信息证实,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秦荣荣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17、同案犯赵永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月13日12时许,其伙同秦荣荣来到太原市小店区育杰幼儿园附近,在转悠的过程中,看到一名黑衣女子抱着小孩行走,秦荣荣在前面,其在后面放风,当该女子走到学校旁边的十字路口时,秦荣荣就动手从她的右口袋里偷了一部苹果手机。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那名黑衣女子好像察觉了,大声质问其:”你们是不是偷我的手机了?”其由于害怕被发现,就说:”你喊什么,谁偷你的手机了?”在其和该女子交谈期间,秦荣荣趁机跑了。黑衣女子说要报警,其情急之下撒腿就跑,那名女子一边喊一边追,当其跑到长风街口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抓住。手机被秦荣荣拿走了。18、被告人秦荣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7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其和李峰峰在小店人民南路蓝天市场一片转悠,天黑的时候,二人打车去了小马村。下车后,其看见一个女子在一摊位前买东西,上衣口袋里露着半个手机,其告诉李峰峰让上去堵一堵,李峰峰过去站在这个女子旁边,其从该女子左边上衣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就走。后二人一起去了村口的另一条巷子,看见一步行女孩上衣口袋里露着半个手机,李峰峰就跟上这个女孩把她口袋里的手机偷了,后把手机给了其。事后,二人在马路对面准备打出租车回家,被警察抓住了。19、被告人李峰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7日16时许,其在小店蓝天市场外碰见了秦荣荣,之后该二人打车准备去小马村吃饭。在小马村村口下了车后,秦荣荣指着一个女子让其去打掩护,他去把这个女子的手机偷了。走的路上,其看见秦荣荣手里拿着一个镊子夹着手机揣在怀里,后来放在口袋里。二人准备回家,还没过马路时,看见一个20多岁的步行女子上衣口袋里露出半个手机,其跟上去用手将这个女子的手机偷出来,然后给了秦荣荣。二人过了马路准备打出租车回家时,被警察摁倒在地上。2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中秦荣荣盗窃价值10021元,李峰峰盗窃价值52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荣荣提出的关于其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盗窃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被告人秦荣荣伙同赵永瑞、李峰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荣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荣荣认可部分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峰峰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峰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秦荣荣、李峰峰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路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