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854号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9390814-1。负责人孙莉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光先,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安梅,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潘 勇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仕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