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204号原告韦彬,男,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董庄乡。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法定代表人吴春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彬与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