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48号原告孙长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强,农民。被告魏素芬,农民。被告高文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利与被告李宝强、魏淑芬、高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文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利撤回对被告高文凯的起诉。
审判员 李桤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