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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848号

孙长利与李宝强、魏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长利,李宝强,魏素芬,高文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48号原告孙长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强,农民。被告魏素芬,农民。被告高文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利与被告李宝强、魏淑芬、高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文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利撤回对被告高文凯的起诉。

审判员  李桤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