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甘兰英。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甘兰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兰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兰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兰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助理
审判员 任贤华助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