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665号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杜社村东南。法定代表人孔垂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国,1976年6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曹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海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方海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方海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一万三千四百四十九元。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