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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665号

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665号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杜社村东南。法定代表人孔垂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国,1976年6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曹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海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方海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方海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方海峰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一万三千四百四十九元。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