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76号原告李正伦,男,1953年1月20日,汉族。被告刘丹,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占晓丽,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正伦诉被告刘丹、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正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李正伦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凡
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
人民陪审员 谭庙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菁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