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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176号

原告李正伦诉被告刘丹、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正伦,刘丹,占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76号原告李正伦,男,1953年1月20日,汉族。被告刘丹,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占晓丽,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正伦诉被告刘丹、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正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李正伦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凡

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

人民陪审员  谭庙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菁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