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王建雄,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育俊,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李维明,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建景,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刘欣贇,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庄碧霞,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也好,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执行人丁育俊、林建景、李维明、刘欣贇、庄碧霞、林也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育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林建景、李维明、刘欣贇、庄碧霞、林也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丁育俊、林建景、李维明、刘欣贇、庄碧霞、林也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卓银川到庭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育俊、刘欣贇两夫妻的下落及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24日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林建景、庄碧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