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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200号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增,周迎军,薛双利,张洪建,薛连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00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增,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周迎军,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薛双利,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洪建,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薛连勇,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增、周迎军、薛双利、张洪建、薛连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金增之妻张兰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03×××31账户中的存款元、03×××33账户中的存款元、03×××75账户中的存款元、03×××60账户中的存款元、03×××43账户中的存款元、03×××91账户中的存款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惊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