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嘉彬,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交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管、车辆、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四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1执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 庞 凡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