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775号原告司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农民。被告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30日,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某某未按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且本院联系本人电话无法接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一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