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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初775号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司某某,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775号原告司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农民。被告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30日,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某某未按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且本院联系本人电话无法接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一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