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超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三民初字第1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超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超祖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超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超祖(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56705.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夏盛 关注公众号“”